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及各项工作部署,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人民法院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继续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设过硬队伍,为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确保商事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
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尤其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精神动力。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专题培训班,准确领会基本内涵,充分认识指导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推动学习活动向广度和深度拓展,确保商事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2. 严格贯彻“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分工方案》,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开展前瞻性调研工作,把握因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给司法领域中带来的新情况;审慎处理改革措施引发的利益冲突和责任分配,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对商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依法妥善审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有效巩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3. 准确把握形势发展要求,积极开展司法应对工作。紧紧围绕中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增强商事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依法审理股权转让、公司诉讼、企业破产重整等案件,促进过剩产能的化解和生产要素的整合。坚持以依法裁判的方式化解商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商事审判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4. 注重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密切关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资金需求的潜在风险,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新类型担保等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通过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参与竞争的机会,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票据等传统银行类金融案件和信托、委托理财等影子银行类金融案件,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防止和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导,促进规范合理的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密切关注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产生的重要影响,及时研究、适时调整有关金融借款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司法政策。
5. 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公正高效的市场交易秩序。把维护诚信作为商事审判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守法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制裁与惩罚,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认知程度,切实维护和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通过重要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以及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和商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等功能,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遵守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商事纠纷。
6.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新阶段法治中国建设对法官司法能力的更高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切实增强机遇意识、进取意识、责任意识,密切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研判,积极应对。注重从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办案能力、调研能力、文字能力、协调能力和信息能力等方面提高商事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力求通过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来保障商事审判队伍始终适应形势发展需求。
二、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7. 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准确理解司法公正目标的内涵和要求。要深化商事审判规律的认知,牢固确立实体与程序并重观念,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坚持秩序公正优先,兼顾个案公正;坚持机会公正优先,兼顾结果公正。要在商事司法活动中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积极配合完成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掌握有关商事审判活动的新制度、新规则,严格按照立法的主旨和本意认真查摆并弥补目前商事司法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和克服制约商事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问题弊端,在审判活动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8. 继续坚持审判质效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庭审活动和裁判文书质量。将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工作常态化,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以新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审流程规则(试行)》为标准,进一步提升庭审活动规范化、正规化建设,通过严格规范的庭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抓好裁判文书说理论证工作,通过开展如何写好法律文书的业务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撰写水平,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案明法。
9. 依法妥善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企业破产纠纷。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和公平公正理念,强化依法办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排除干扰,通过依法审判和及时有效指导下级法院妥善审理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侵权引发的相关案件,避免矛盾激化,全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机制,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内部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要充分运用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积累的有益资源和经验,继续完善制度措施,依法认真受理审理和积极指导下级法院处理企业破产纠纷,及时有力地维护企业、债权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10. 扩展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在去年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联合保监会进一步总结、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全面扩展做好准备。并以此机制为依托,将审判职能延伸到判后,对于审判中发现的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向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使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妥善化解保险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提升保险行业监管水平、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11. 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关系,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依法调解和自愿调解原则,确保发挥调解和判决的不同功能。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违法失信者试图以调解方式逃避和减轻责任的商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判决,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充分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各方最大利益的合同继续履行纠纷、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纠纷、企业破产重整纠纷等商事案件,也要在辨法析理、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理性权衡后作出调解。注重调解结案的质量把关,坚决避免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久调不决,以牺牲权利人的权利为代价来刻意追求调解率。
12. 加强案件流程节点管理,规范审判监督工作。总结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二审、请示、复议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对各类案件的审理以及院内外部门征求意见提出更加明确的时间节点,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审判工作。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民二庭关于强化审限内结案,实现年度均衡结案的意见,防止无故超越审限和全年前松后紧、年末突击结案态势的发生。强化对下级法院均衡结案的监督,严格审限审批,建立完善合理的下级法院请示汇报制度,规范请示案件程序和材料要求,依法严守审判监督权限界限。依法规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工作,强化审判长、分管庭领导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审核及把关职能,深化矛盾化解意识,防止回避矛盾、发回简单化等情况出现,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有效回应商事审判实践需求,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13. 积极配合相关法律实施,加快颁布一批司法解释。为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第一季度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确保修改后的《公司法》顺利施行,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为更好地审理有关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东代表诉讼,年内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14. 有效回应商事审判密切关切,加快制定一批司法解释。为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人身保险纠纷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突出现象,明确裁判标准,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相关案件,明确内幕交易行为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快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有效解决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破产费用的确定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加快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要加快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的规定》,合理确定交易行为效力。
15. 落实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加快制定一批司法政策。为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利息裁判标准的规定不明确和利息的裁判方法不统一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加快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利息裁判的指导意见》;为充分发挥商事司法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快制定民商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确保商事案件审理中协调好一般法律规范与政府行政管理措施间的关系,依法化解政府管理目标与商事主体利益安排间的冲突。
16. 紧密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对已完成草拟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票据贴现回购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关于审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抓紧调研论证工作;为防范信用风险,要进一步对银行卡资金划转、转账支付、信用卡被盗刷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力争推出审理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为了有效研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关债权人保护理念如何定位,传统上保护债权人的抽逃出资规则、出资不足规则、连带责任规则、利润分配规则、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等应如何对待或适用问题,积极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与公司诉讼问题研究;为紧密跟踪仓储市场和钢贸行业日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及时做好司法应对,积极开展仓储和钢贸纠纷调研。
四、完善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公开和对下指导
17. 解决部分商事诉讼程序细则缺失问题,建立健全商事案件审理衔接和协调机制。对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司诉讼特别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商事小额诉讼速裁程序,细化相应的司法程序规则,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对下指导;加紧深入研究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内部分工、诉讼费收取、当事人地位等疑难问题,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健全企业破产程序与普通执行程序的衔接,尤其要协调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18. 坚定不移地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及时性,严格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上办案、审判流程公开和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同步上传相关文件,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公开征求有关司法解释等工作的意见,联合新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商事审判栏目,不断增强司法宣传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19. 及时开展对下指导,搭建更好的商事司法工作交流平台。年内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庭长座谈会,统一思想,交流经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接收立案二庭部分人员和再审审查业务情况,研究和部署近期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9月份,举办全国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分析解答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读与业务有关的司法解释等。深化专项调研指导工作,收集商事审判实践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并采取恰当方式及时答疑。适时开展“下沉式”指导,充分利用到下级法院办案等机会进行恰当指导。办好各种专项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商事审判法官裁判理念、裁判方法的培训。充分发挥民二庭主办的《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等刊物的业务指导功能,引导各级法院恰当掌握商事裁判标准。加快出版《中国商事审判年鉴》,认真总结商事审判工作的成果经验。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权威宣示作用,积极推荐优秀商事案例。支持商事法官参与正常的学术活动,实现商事审判条线与商法学界的良好合作沟通。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商事司法能力
20. 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渗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努力为人民司法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21. 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五个好”“五带头”的标准,凝聚人心、汇集斗志,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提高党员思想素质、带领和团结党员做好各项工作的战斗堡垒。针对庭内人员结构特点,开展女性法官恳谈会、青年同志交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学习、挂职、借调等情况交流会,让庭内同志开拓视野,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推动庭内文化建设,鼓励参加院内外各种文化活动,深入挖掘商事审判工作文化内涵,提升商事审判工作文化品位。
22.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对商事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重视民商法理论素养的提升,着力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矛盾化解能力,培养熟练掌握事实认定方法、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等裁判方法。提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准确理解法律本意的能力,运用商事审判理念指导个案裁判的能力和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综合调研能力,增强对疑难复杂问题的敏感性,提高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洞察力,加强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前瞻性、预判性研究。加强对经济、金融等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进对商事交易惯例和新生交易模式的关注和了解,在掌握基本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交易表象背后的法律关系,引导行业和市场的规范发展。要将鼓励个人自学和统一业务学习相结合,建设一个学习型党支部。
23. 及时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完善司法廉政制度建设。深刻认识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对庭内人员开展司法作风和清正廉洁教育,强化底线意识和廉政风险防控,努力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定期开展风险节点查摆和防范预案制定工作,强化责任的同时加强保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廉政制度,比如在适当兼顾合议庭专业化的同时,推行电脑分案制度,保证案件分配的随机性;建立辅助措施保障落实法官主动回避制度,切实做到工作廉洁两不误;积极支持廉政监察员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 “十个不准”等禁令铁规。探索廉政文化建设思路,推进庭内廉政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