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213号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文物局(文化厅),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筹建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馆新馆。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馆是全国法制类行业博物馆,是我国优秀司法文化展示、研究和社会普法教育的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为支持该馆切实做好藏品征集工作,现就征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征集范围
为集中展示我国各历史时期的司法审判、司法文化发展状况,重点展现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审判事业取得的历史成就,现向全国征集司法文物,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文献类:反映我国各历史时期的法律、法令及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实物及文献资料;记载、反映当时立法、审判活动的鼎铭、甲骨、简牍、古籍、布告、牌匾、证章、服饰、钱币、令状、刻石及拓片、信函、日记、手稿、图片、报刊及音频、视频资料等;涉及司法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等文本原件及相关手稿。
(二)机构演变类:反映各历史时期审判机关成立、发展、终止的牌匾、遗址沙盘、照片、法庭陈设及应用物品、档案资料、印章、服饰及邮政信函、书刊、布告、令状及相关的音视频资料。各人民法院保存的珍贵历史资料、文物目录及相关照片等。
(三)司法审判类:反映各历史时期重大审判活动、法院重大历史事件、各项审判制度创建与发展的司法裁判文书、案例汇编、档案资料、庭审音视频资料、文件、图片、令状、印章、票证、牌匾、重要理论、实务著作及手稿、影视作品、有代表性的涉案物品等。反映中国参与或有中国法官参与的重大国际司法、审判活动的书籍、照片、证章、令状、服饰、邮品、音视频资料及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工作、生活用品等;建国以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裁判文书、庭审音视频资料及有纪念价值相关实物;反映重大审判活动的艺术创作等。
(四)法制人物类:反映各历史时期法学界著名法官、思想家、学者的著作、传记、审判活动的器物、服饰、文艺创作、照片、音视频资料,本人所用的物品、收藏的字画、瓷器、文玩等,本人参与重要案件裁判经过的手稿、日记、裁判文书、证状,法官的画像、照片、雕塑、影音资料等。
(五)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历次搬迁过程中散失的文献资料,法律典籍,照片,工作、生活、学习用品,艺术作品,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各时期审判活动发展变迁的文物、资料。
二、 征集方式
藏品征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以接受捐赠为主。对于捐赠的文物,博物馆确定收藏的,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文物展出时捐赠人永久署名。对于贡献突出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并视情举办捐赠仪式,在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二)文博单位保管的文物可采取复制、借展等方式。
(三)对于散存于个人手中的特别珍贵的文物、资料,可采取购买、代保管、复制等方式。
三、 征集工作的组织协调
本次征集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实施,请各省文物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涉及文物调拨、交换、复制、借展的具体事宜,依照有关法规办理。各级人民法院和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提供搜集线索。
(一)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定或抽调专人负责本地区的司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请各高院于8月30日前报送负责人名单。
(二)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协调,支持相关文博机构配合做好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馆的征集工作,甄选并提供相关司法文物线索或目录。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征集工作方案,积极发掘本地司法文物线索,共同把本地区司法文物征集工作开展好、落实好。
四、 征集工作联系方式
涉及藏品征集的具体事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博物馆负责联系办理。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博物馆
邮政编码: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7823,67557826
联系人:李延军 王海波
传真:010-67557822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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