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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9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立案难、促进司法为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以我院的名义对外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定了登记立案程序,并对强化立案监督和完善诉讼服务机制等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为规范登记立案工作,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意见》同日施行。

您提及的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尊重当事人选择起诉、依法及时立案、减缓免交诉讼费、严禁不立不裁以及立案监督等问题,《意见》和《规定》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从5月1日以来实行的情况看,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运行平稳,秩序井然,达到了改革预期目的。下一步,为继续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我院还将强化对下指导,组织开展专门检查,对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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