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64号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请示》(新高法[2014]3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高新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开发区)、米东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哈密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批准你院指定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库尔勒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六、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