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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对“建议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所有的审判文书(涉密、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从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可以看出,您对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十分关注,充分体现了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充分证明了人民法院推进这项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在表示感谢的同时,现就这方面的情况向您做简要介绍: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把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作为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法院积极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出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一是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全国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三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执行信息,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人民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充分发挥执行公开的防腐功能。《规定》发布后,截至2014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1561346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上传5143份,地方各级法院上传1556203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规定》要求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东部地区基层法院基础较好,已经基本实现了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面上网。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一些法院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压力过大、重视程度不一,过于谨慎和保守等因素,使得文书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二是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不少法院的现有硬、软件设施和具体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中西部的大多数法院,甚至没有财力去提供相应保障,直接导致各级法院执行《规定》不彻底;三是部分法官、干警由于计算机的操作水平参差不齐,受能力水平限制,妨碍了执行《规定》的预期效果。根据这一实际,《规定》要求,中西部地区(湖北省属于这一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14年1月2日湖北高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于该地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地提高和完善。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将会做好对下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组织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培训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动态化的监督与考核,保证裁判文书上网功能的充分实现,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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