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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审判》联合最高法研究室推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刑事篇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审判杂志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中国审判杂志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共同推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尽可能覆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领域,均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审判结果有借鉴作用的案件。

在评选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中国审判杂志将十大案例的案情进行集中回放,连线判案法官,呈现裁判要旨,同时特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等分别为这十大案件作出精彩点评,以此给读者提供一个观察中国司法审判的窗口。

刑事篇之一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案情回放

周永康,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据新华社消息,2014年7月29日,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

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专家点评

周永康案:彰显法治平等的价值内涵

赵秉志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因为曾经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的身份特殊而敏感,其贪腐案件也自始至终备受社会瞩目。当然,对于该起案件,人们的视角不同,感受可能也会有所差异。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和社会的核心价值,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周永康案向人们生动地诠释并彰显了法治平等的价值内涵。

一方面,该案将警示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反腐无禁区”,“反腐败不留死角”。事实上,任何犯罪的查处都没有禁区,也不能有死角。不论职位的高低,谁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都要受到严肃的法律惩处。对周永康案件的查处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它同时告诫人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另一方面,对周永康案的依法处理坚守了不枉不纵的现代刑法底线。刑法拒绝法外施恩,但刑法亦有度。周永康身犯受贿、滥用职权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多项罪名,而且每一项犯罪的情节都十分严重,依照我国刑法必须严惩,同时具有坦白、全部退赃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可依法予以从宽。法院充分考虑其从严与从宽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可谓不枉不纵,宽严相济,量刑适当,体现了适用刑法的平等。

刑事篇之二

山东平度“3·21”放火、寻衅滋事案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21日凌晨,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村民看守被征农田的帐篷起火,造成4名守地村民1人死亡、3人受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6年至200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200余亩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3年,相关村民领取了其中130余亩土地的青苗补助款,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尚未全部确定。2013年10月,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竞拍得到其中80余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某楼盘项目。2014年2月底,凤台街道办事处将该80余亩土地的出让收益1527万余元划拨到村委会账户,政府文件规定该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生活保障支出。杜家疃村部分村民为使办事处同意将此笔款项全部分给村民,自同年3月5日开始到楼盘项目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同月8日前后在工地南门外搭建一帐篷,由多名村民昼夜轮流值守,13日前后切断工地电源,试图让开发商给办事处施加压力。

在此期间,办事处多次召集会议,要求时任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杜群山等村干部对村民进行劝说。16日上午,办事处又让时任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的崔连国帮忙解决杜家疃村村民阻止施工的问题。后崔连国与杜群山商定由崔连国帮杜群山找人对阻止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崔连国安排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杜群山与王月福见面后,让王月福帮忙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并带王月福指认了阻止施工的村民及其住处,到工地附近查看。王月福又纠集被告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参与,商定持砍刀恐吓村民,并查看了现场,购买了砍刀,租用了作案用车辆。17日下午,杜群山电话通知王月福暂停行动。与此同时,办事处打电话要求崔连国停止帮助解决杜家疃村之事。崔连国即通知王月福暂停,王月福随后告知柴培涛等人,并退还了所租车辆。

20日,因劝说村民工作仍无进展,杜群山又约王月福见面,二人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王月福纠集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具体实施,并租赁了车辆,准备了工具。后王月福将杜群山与其商议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表示反对。王月福解释只是吓唬后,崔连国未再表态,亦未进一步制止。王月福此后将一瓶汽油送至李青等人的租住处,指使当晚用该汽油烧帐篷。

2014年3月21日1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驾车到达现场附近,柴培涛停车等候,李青、李显光、刘长伟各持1把砍刀来到有村民值守的帐篷处,李青站在帐篷口,防止帐篷内村民出来发生厮打,李显光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用打火机点燃沾有汽油的毛巾扔到沙发上引燃帐篷,后柴培涛驾车载三人逃离现场。帐篷内的被害人耿付林被烧死;被害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价值9770元的电动车等物品被烧毁。后王月福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所穿衣物等,并给李青5000元。

此外,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月福承揽了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白果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的拆除旧房、清运建筑垃圾等工程。同年9月至2014年3月间,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一村民住房,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2014年8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被公诉机关指控放火罪,被告人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被公诉机关指控放火罪、寻衅滋事罪。

2015年3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月福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群山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青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刘长伟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显光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柴培涛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崔连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专家点评

坚持法治思维,审慎处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

文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 赵秉志

征地拆迁关乎民生问题和各方利益,社会影响广泛,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重要诱发因素。审慎处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必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坚持用法律的手段合理而审慎处理各种复杂关系。

该案系由征地拆迁引发,案件的发生和处理发人深省。一方面,在引发犯罪的矛盾处理上,该案显示各方法治思维明显缺乏。我们看到,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部分村民阻碍项目施工,项目施工方给办事处施压,办事处给村委会施压,村委会主任找人恐吓村民直至纵火,矛盾因此逐渐升级直至悲剧发生。从犯罪的原因上看,要避免此类事件重演,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村民的合法利益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处理上,该案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一审判处一人死刑、两人无期徒刑、多人有期徒刑,量刑总体上是适当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特别是,判决强调了对被害村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同时告诫人们,必须依法处理矛盾和纠纷,违法犯罪手段不仅无益于矛盾的解决,且只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恶果。西谚云: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而人们只有不违反法律,才有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中国,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篇之三

林森浩投毒案


案情回放

林森浩,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原系复旦大学医学院在校硕士研究生。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大学某宿舍楼某寝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某影像医学实验室。林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天17时50分许,林将上述物品带至寝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寝室的饮水机内,而后将试剂瓶等物品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4月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并于当天中午前往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都没有供述其投毒事实,直到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投毒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4年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其系为作弄黄洋而投毒,在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2014年12月8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5年1月8日,上海高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该案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案件延伸

教育的目的是“把人培养成‘人’”

文 严剑漪

复旦投毒案宣判后,笔者走访了各大高校的一些心理学教授和讲师。

华东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副教授张麒认为,目前很多地方的教育只是“工具性的教育”,忽略了“生命教育”,过分强调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估体系陷入“东西比人更值钱”的思维模式。“一些高中生、大学生的很多问题,表面上看是学习压力、人际交往,实际上归根结底是他们作为一个人,得不到人性的关怀。有一本书叫《失去灵魂的卓越》,讲的就是这个问题。”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心理学博士胡娟也有同感:“一些本科生、研究生的心智成熟度远远不够。”胡娟曾在三小时内紧急干预处理过两起有自杀倾向的案例。“一个学生是因为感觉不会表达自己、说不出自己的想法而要自杀,另一位学生是觉得周围人对自己太好、不知道怎么回报而想自杀。”

发现了大学生的这些心理特征后,胡娟所在的华东理工大学开始注重心理学方面的教育,学校不仅让胡娟开设了“心理导航”课程,还以她的名字开设了“胡娟催眠工作室”。“教育很重要,尤其家庭教育,它在每个人心理打下的烙印几乎就成了你的‘心理体质’。”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医学心理科讲师、主治医师潘霄也在学校里设置了“幸福心理学”课程,该课程涉及人际关系、个人成长、爱情等多个方面。“听课的学生很多,他们都希望能多安排一些这样的选修课,增加学时。”潘霄认为,目前的大学生内心比较敏感,耐挫力需要训练,学校还可以加设“心理健康月”,鼓励学生编排心理剧、组建心理社团。

“心理弹性又称抗逆力、抗挫折能力,它是指面对丧失、困难或逆境时的有效应对和适应,是对生活压力和挫折的‘反弹能力’。”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心理学系博士、副教授蔡丹告诉笔者,他曾经对3000名左右大学生作了连续两年的跟踪调研,结果发现,上海大学生乐观感、幸福感、健康总体状况处于积极正向,不同出生地的学生在大部分心理健康指标上不存在显著差异(比如抑郁、焦虑、生活节奏、心理压力等指标)。但他同时发现,大学生男女生之间在大部分心理健康指标上存在显著差异,大部分指标女生好于男生,比如幸福感、压力感受、抑郁、生活节奏和作息、生活满意度等。

“大学生活往往会有一些逆境事件,发生频率居于前十的有考试失败或不理想、被人误会或错怪、学习负担重、生活习惯不规律、长期在外远离家人、与同学或好友发生纠纷、在众人面前丢面子、对激烈的社会竞争感到无助、不喜欢学习以及深感前途未卜,另外还包括恋爱不顺利或失恋事件等。”蔡丹举例,成功抗衡并战胜挫折的积极经历会增强大学生对逆境的控制感、自我效能感和自信感,钝化对消极经历的敏感性,产生对挫折与逆境的免疫力。

“教育的目的是把人培养成‘人’,而不是培养成工具。”采访的最后,张麒告诉笔者。

刑事篇之四

姚荣香杀夫案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5日,这一天正好是中国人的传统节日—元宵节。然而,这一天对于姚荣香来说,却是一个五味杂陈的日子—因为杀害了丈夫方某,她在这一天接受了浙江省温州中院的审判。但是,有一点出乎她意料,同时也出乎很多人意料,那就是:温州中院对她故意杀人一案当庭作出了宣判,并且只判处了她五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故意杀人案件?法庭为什么这样判?

长期家暴,祸根深种

1982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皂头镇皂头村的姚荣香,15岁随父母到温州打工,十六七岁的时候即认识其丈夫方某,并和其同居,不满18周岁时就怀上了大女儿。在谈恋爱的时候,姚荣香其实已经发现方某脾气暴躁,一次争吵的过程中,方某不但扔了姚荣香的衣服,还将燃着的烟头朝她脸上扔。姚荣香曾经企图离开,但是经不住方某拉着自己的表哥一起去给她赔礼道歉,最终还是和他走到了一起。然而,方某在婚后并没有任何改变,他对姚荣香的家庭暴力从姚荣香怀大女儿两个月的时候就开始了。结婚15年来,方某只要一不顺心就对姚荣香拳打脚踢,尤其是喝过酒后就打得更厉害。家中长辈、亲戚以及村干部曾因此给他们夫妻做过多次调解,但方某依然如故。姚荣香曾经抱有幻想,认为只要她为方某生下儿子,方某就可能会有所改变。然而事实是,当她第四胎为方某生下儿子后,方某仍然一言不合就对她拳打脚踢,甚至有一次拎着菜刀追赶她,恐惧的她只好逃回了娘家。姚荣香也曾经想过离婚,但只要向父母一提这事,父母除了唉声叹气,就是劝她忍着、顺着方某,不要惹他,也不要离婚。姚荣香知道自己的父母封建思想重,好面子,而且他们一直认为离婚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如果她离婚,父母会觉得这个女儿不争气,会觉得在乡里抬不起头来,她也不想让父母伤心。到2013年下半年,这种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了,原因是方某在外面有了第三者陈某,而关于陈某,只要姚荣香稍有过问,方某即上前殴打。

从2014年开始,方某对姚荣香的家庭暴力继续升级,发展到平均每一两天都要打一次的频率,而其中有一次还是在大女儿放假到他们打工的温州玩的时候。即使是在案发前几天,即2014年8月10日,方某也才刚打过姚荣香。回想起15年的婚姻生活,姚荣香说自己挨打的日子和不挨打的日子各占一半。姚荣香的表姐和表姐夫还清晰地记得几年前的一个冬天,姚荣香恐惧地跑到他们的餐馆里,衣衫被撕得破破烂烂,方某拿了一把刀在后面追着,并扬言要杀掉姚荣香,后被众人拦下。方某厂里的管理人员吴某说,姚荣香人老实,脾气也好,经常被方某殴打,方某打姚荣香的时候基本不管不顾,看到什么东西拿起来就打,拳打脚踢就更多了,大家经常看到她不是额头肿了,就是眼眶乌青了。姚荣香原来工作的鞋材厂的管理人员严某也说,2014年方某没找到工作的时候就住在姚荣香的宿舍里,那时候也经常打姚荣香,因为这,还有工人向他投诉,说整个6月份几乎每个晚上都有听到姚荣香喊“救命”的声音。

然而,即使过着这样的日子,姚荣香仍然不想离开方某,她仍在尽一切努力挽留方某,从而挽救他们的婚姻。

姚荣香想把方某从第三者陈某那里夺回来。

一念之差,惨剧酿成

2014年8月15日,姚荣香辞掉了自己原来的工作,来到方某工作的某鞋材厂,打算和方某一起在该厂工作。8月16日,姚荣香买菜时发现丢了1000块钱,为此,方某从中午开始就一直骂他,并且还用酒瓶砸她。当天晚上9点左右,两个人又发生口角。方某向姚荣香提出分手,并让她不要呆在他这里,而且今后也不要再联系他,甚至威胁她,如果再给他发短信,就把她的手机砸了。关于孩子问题,方某提出每人负责抚养两个孩子。

因为害怕方某再打她,姚荣香当时只是听着,一直不敢出声,过会也就睡着了。但是因为实在生气,8月17日凌晨她就醒了,且再也睡不着。于是她就开始回想这么多年方某一直打自己,这还不算什么,现在他还要抛弃自己,抛弃也就算了,他竟然要求她一个女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越想越生气,越想越伤心,到最后,她索性想,既然自己的日子被方某弄得没法过了,那方某也就别想过了,想到这,便从桌边拿了一根铁棍向正在睡觉的方某的头上砸了下去,接着,她又从房间里拿了烧饭用的菜刀在方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

姚荣香本来打算杀了方某后自杀,但是后来她想到了4个孩子,于是打电话报了警。然而,一切为时已晚,惨剧已经酿成。事后,姚荣香说,她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方某,她始终坚持认为,方某心里是有她的,她甚至认为,如果不是陈某的介入,方某也不会这样对他,最终还是会回到她身边。

长期身处家庭暴力之中,却不知道家庭暴力为何物,不知道报警,也没有逃脱的意愿和勇气,相反还千方百计地挽留自己惧怕万分的男人,还想方设法维护那可怕的婚姻,最终发生了惨案,这就是姚荣香的悲剧。

律师之辩,法官之判

姚荣香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且获得了公婆,也即被害人方某父母的谅解。辩护人李莹、李桂梅在法庭上为姚荣香辩护时称,姚荣香自18岁开始即遭受被害人方某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姚荣香因不堪忍受方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将方某杀死,根据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荣香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家属谅解姚荣香,姚荣香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公正判决。

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姚荣香因不堪忍受丈夫方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方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据被告人姚荣香的供述以及证人吴某、严某等人的证言,应认定被害人方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荣香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荣香对被害人方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的婚外情并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姚荣香杀人的动机并非卑劣;姚荣香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荣香属于受虐妇女,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姚荣香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综合这些因素,合议庭认为姚荣香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荣香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的父母对姚荣香表示谅解,考虑到姚荣香尚有四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姚荣香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合议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荣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专家点评

受暴者以暴制暴的特点

访反家暴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

温州中院是全国涉家暴案件审理的试点单位之一,在涉家暴刑事和民事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关于这次姚荣香案的审理,温州中院又在全国率先实质性地尝试了反家暴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这次庭审出庭的专家证人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陈敏,陈敏在法庭上针对家暴事实的认定、涉家暴犯罪的行为特征等提供了专业意见。那么,到底怎样的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家暴关系?家暴发展到怎样的程度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以暴制暴的反抗行为有什么特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反家庭暴力专家陈敏。

“无论施暴人的行为方式如何,其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控制。施暴人每次殴打受暴人可能都会找各种各样形式上的理由,比如穿得招摇、去KTV、不孝敬父母等,但其实质都是为了控制受暴人。家庭暴力自身有一个循环,一般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暴力紧张期。在这个阶段两个人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施暴人为一点小事就会发脾气、砸东西、推搡受暴人。如果受暴人这时能够全部满足施暴人的要求,可能会暂时推迟暴力行为的发生,但不会最终阻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家庭暴力有自己的发展规律,之后它一定会进入第二个阶段,即暴力爆发期。在这个阶段,暴力的严重程度会上升,殴打及身体暴力(踢、推、用物体袭击、烫烧)、性侵犯、恐吓、生命威胁等在这个阶段比较常见。这时挨完打的受暴方会有一些反抗,不一定是肢体上的,可能表现为离家出走、回娘家,或者要求离婚等,于是家庭暴力接着发展进入第三个阶段,即蜜月期。到这个阶段,施暴人可能会认错,伴随着买礼物、赔礼道歉等行为,这时候施暴人和受暴人关系缓和,甚至会表现得比较甜蜜。然而,这个阶段不会持续很长,很快又会重新进入紧张期。我们一般把经历了两个周期还停留在暴力关系中,并且幻想她的丈夫能够改变、不再打她的妇女界定为受暴妇女。”陈敏这样对家庭暴力关系进行定位。

对家庭暴力中“暴力”和“控制”的界定,陈敏也有她专业的见解。她说,家庭暴力中的“暴力”并不限于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伴随着身体暴力而来的精神暴力,比如威胁恐吓、侮辱谩骂、人格贬低等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与此同时,她认为对于家庭暴力的目的—“控制”的理解也不可局限。她说,家庭暴力是以控制为目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另一方,从而使对方被迫服从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我想让你走,你就得走,不想让你走,你就不能走,我想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而你不能说半个“不”字,否则就暴力伺候。因此,施暴人不愿意分手而施加暴力,其目的是控制,而受暴人不愿意离开,施暴人通过暴力迫使受暴人离开,其目的也是控制。

陈敏说,受暴人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下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长期忍受各种暴力伤害,不予反抗;第二种是忍受不了伤害,选择自杀;第三种是为自己,也为家庭成员免受家暴伤害或威胁,奋起反抗,以暴制暴杀害施暴者。而受暴者一旦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反抗,必定以杀死对方为目的,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的。家庭暴力和普通暴力不同,普通加害行为是一次性的,只要发生一次,就会有警察等各种救济介入,因而不会反复发生;而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比较强,很多公权力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家暴的了解和重视程度都不够,很多时候家庭暴力是被当作家庭纠纷解决的,救济渠道不畅通,因而绝不会一次被制止就停止,相反总是会反复发生,甚至会变本加厉。受暴人因为长期遭受家暴,对这些情况比较清楚,且无力摆脱。与此同时,受暴人对施暴人行为的了解和预测与一般人也不同,她们清楚,如果她们的反抗只是暂时让施暴人失去了还手之力,一旦等施暴人恢复,自己将要面临的必定是进一步的报复性的惩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受暴人开始以暴制暴反抗,必定是以杀死施暴人为目的,正因为这个原因,过度加害就成为受暴人加害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征。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自我保护是受暴人对施暴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主要动机,当然也不排除长期受害的报复泄愤心态。另外,受暴人以暴制暴的加害行为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受暴人一般都是趁施暴人警惕性比较低的时候进行,比如,正在睡觉的时候、醉得人事不省的时候,等等,因为受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也只有这些时候才有机会和能力进行反抗。

“正是因为上面这些原因,对于受暴人针对施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的评价应当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陈敏说,“一般而言,发生恶性案件的时候,家庭暴力已经发展到强度很大和周期很短的程度,比如,家庭暴力刚开始的时候可能半年或三个月一次,到发生恶性案件的时候,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可能就已经达到一周几次,而且每次都是往死里打。受暴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并且实施杀害行为,该行为针对的对象只是施暴者,且其动机也基本出于自保,因而其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其他故意杀人犯罪都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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