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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14〕26号

施行日期2014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


(2014年2月24日 法研[2014]2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13]279号《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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