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3〕行他字第14号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3]行他字第14号 2014年3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万珍等人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