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了规范和管理全国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案件信息,以便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各级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和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全部纳入到系统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上开设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将执行实施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执行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等七类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外公开的信息中,“案件状态”一栏有两种表述方式——“执行中”和“已结案”,这是系统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自动生成的,不是承办人自行填写的。“执行中”表示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已结案”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引发执行程序终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二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终结情形发生;三是经过执行法院查询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标的的需要,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
该查询平台自开通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在发放贷款等过程中,将查询平台上的信息作为参考使用。为了不影响已实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从事社会活动,我院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对系统中的案件逐一进行核查,被执行人确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的,将案件进行屏蔽,即,只要是查询平台中可以查询到的案件,就是执行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
同时,为了加强对执行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院去年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方面,我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另一方面我院还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上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总之,人民法院在规范执行和严格执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不论执行状态一栏内是“执行中”,还是“已结案”,只要是执行款未全部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会坐之不理。也希望能够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压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共筑和谐稳定、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当然,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执行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在执行状态一栏内标注为已结案的做法是否合适的问题,我院会认真进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