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一、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
二、 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
三、 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告知来访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五、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告知来访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六、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告知来访人已经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第二巡回法庭不予受理。但具备以下情形,且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的除外: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 不服本院作出的第二审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
不服本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本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
复制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告知其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