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一、 巡回区内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 巡回区内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 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 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 巡回区内属第二巡回法庭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六、 依法定职权应由第二巡回法庭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 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 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 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 巡回区内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