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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3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53.12.09
【实施日期】 1953.12.09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3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特发行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万亿元,于1954年1月开始发行,10月1日起计息。

第四条 本公债面额分为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及伍拾万元五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五,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十五,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之。

第八条 本公债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及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如有伪造本公债或损害本公债的信用行为者依法惩处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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