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3〕245号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北京辖区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请示》(京高法[2013]354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批准你院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纠纷案件。
四、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五、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