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3〕246号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广东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粤高法[2013]290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
1.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
3.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4.地下铁路、城市轨道建设投资、经营合同纠纷;
5.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6.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
(二)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
1.公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4.公路交通投资合同纠纷;
5.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
(三)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诉讼
1.航空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旅客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4.国际航空联运合同和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5.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物流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6.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8.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
二、 批准你院分别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五、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