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71号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3年12月11日 [2013]民四他字第7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三申字第3、4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大连蔚蓝天健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东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TMT散货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两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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