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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不能简单公布裁判文书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的意义有三方面:一是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便于社会对审判进行良好的监督。二是通过对民商事案件的实名公开,向社会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三是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实名公开,增强公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考虑到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从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角度考虑,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特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这些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2.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关于当事人的其他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司法解释均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一方面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公布,另一方面又对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通过删除的方式加以保护,这些信息包括:(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为确保当事人的信息安全,司法解释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技术处理不当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只要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可以避免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个人信息安全的损害。欢迎网民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至于网民所反映的个别律师在互联网简单发布裁判文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我们将适时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律师协会进行工作沟通,减少和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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