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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秀峰申请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3〕赔他字第5号

施行日期2013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3]赔他字第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年4月16日[2013]青法委赔他字1号《关于秦秀峰申请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等情形;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种,由你院根据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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