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3〕赔他字第1号
施行日期2013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3]赔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法委赔字第1号《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于因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可以给予赔偿。你院应针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常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决定是否构成违法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决定。
此复。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