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44号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3年8月19日 [2013]民四他字第4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13]63号《关于授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