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条文100多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为保全、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制度、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加强法律实施,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重大挑战,对人民法院改进和规范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正确把握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原则,做好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立案审判执行准备工作。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培训班,对各高、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庭领导近2000人进行了集中培训。2012年12月24日,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解决新旧民事诉讼法衔接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网友来信中提出,有些新的制度性规定,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等制度尚未得到很好实施,甚至在很多法院尚无尝试的问题,我们在调研中也有同感。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通过后便专门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我们将认真研究,在制定司法解释条文时予以研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