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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最高法院接待点安排懂医学的法官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2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问题。一般而言,对医学专业问题,如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应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而法官必须从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对鉴定结论进行法律审查。当然,法官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对审理此类案件是有积极作用的。目前,我院立案信访部门的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胜任包括医疗纠纷案件在内的各类案件的接谈处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水平,今后注意吸收既有医学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目前,我们应重点加强立案信访队伍的业务培训力度。一是加强法律知识之外的其他知识的学习,扩大法官的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素质。二是加强对医疗纠纷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专项业务培训,邀请各方面专家前来授课交流,切实提高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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