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意见收悉,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坚持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吸收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发[2004]22号)、《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法政[2010]11号)等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强调各地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并要求各地法院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有效运作和顺利推进。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08)6号),明确规定了评估审判公正指标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等11个指标组成。根据该指导意见,一审陪审率指标是用于反映人民法院贯彻司法民主、公开的重要调研指标,而不是一项用于法院和法官的考核指标。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指导力度,解决一些地方法院对该指标的滥用、误用问题。
来信反映的问题还涉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案件的范围、质量评估以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培训问题,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我们将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