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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2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向运智同志:

感谢您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一直非常重视,近年来,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新举措。

一是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比如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措施促使其履行债务;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使其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近年来,针对执行积案问题,我们还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很大成效。

二是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进行“点对点”的网络查控,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迅速找人查物,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而且还有利于实现执行公开,减少暗箱操作。此外,我们还在大力推动包括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可以预见,随着执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必将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消极执行、乱执行、规避执行等问题,各级法院大力完善执行制度、推进行执行公开、规范执行行为,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规范化建设又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并着手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准备花大力气将执行程序细化到环节和节点,实行精细化管理,全方位监督,彻底杜绝粗放式执行。

您提出的关于刑法第313条的有关问题,我们一直非常重视。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就该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含义;为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公检法三家的协作配合,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了联合通知,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刑法第313条的适用还不尽如人意,下一步我们会全面系统地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论证,也会充分考虑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并与立法机关进行充分磋商,推动完善相关立法,以更好地发挥刑罚手段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的作用。

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继续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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