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28号
施行日期2013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3年6月27日 [2013]民四他字第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粤高法仲复字第3号《关于宝腾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与金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案所涉事实及法律问题实质与你院曾经向本院请示的(2010)粤高法民四他字第9号案相同,本案亦应按照本院(2011)民四他字第35号复函确定的原则进行审理。即第一,鉴于本案为请示案件,对于《备忘录》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签订的这一事实问题本院不予审查,该事实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认定,并同时注意保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致性。第二,若《备忘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备忘录》中诉讼管辖条款的效力不因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受影响。由于当事人通过签订《备忘录》中的诉讼管辖条款修改了原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受理仲裁案件,构成《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第(甲)项规定的情形,对于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和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