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施行日期2012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