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
2013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审判实践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完善行政审判制度、机制为抓手,以改善司法环境为保障,以提高队伍能力作风为基础,着力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建成法治国家和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一、执法办案工作
(一) 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和权利保障渠道,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宪法原则,切实解决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问题。
(三)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解决“官官相护”问题。
(四) 强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切实解决“案结事不了”问题。
(五) 正确处理裁判与协调的关系,切实解决案件久拖不决问题。
(六) 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凡依法应当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要坚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凡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申诉复查案件,要坚决依法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二、修法建议及制度建设
(七) 完成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继续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对行政审判亟待解决的制度性障碍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力争从制度上有效解决制约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因素。
(八) 起草非诉行政执行司法解释。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契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加快《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调研起草步伐,力争年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九) 起草涉台投资争端的司法解释。对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针对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政府争端所作调解协议的审查与执行问题司法解释前期调研工作,启动该项司法解释。
(十) 制定行政申诉案件标准。认真研究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切实改变申诉期限无限制、申诉受理主体无限制、申诉次数无限制的状况。与立案庭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探索和完善立卷复查的标准、提起再审的标准、再审改判以及发回重审的标准。
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十一)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要以贯彻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精神为契机,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根据院党组研究的意见,积极探索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将原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法院集中指定的方式,就近交由相邻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
(十二) 实行申诉案件归口管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指导和督查地方各级法院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十三) 推广优化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规范和优化行政一审案件庭审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对庭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进庭审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
四、基层基础工作
(十四) 深入开展质量评查。最高法院每年要开展专项评查活动。各级法院随机自查一定比例的行政案件,上级法院随机抽查并形成质量评查报告予以通报。每年要重点检查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最高法院将针对近两年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发函要求复查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申请人赔偿请求的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 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对省高院裁判不服、申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裁判错误率的考核,相应加大考核权重,并对错误裁判实行个案内部通报制度。实行绩效考核要采取核查等措施,防止搞数字游戏和弄虚作假。
(十六) 加强重点案件的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官”民矛盾突出,涉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社会影响大,媒体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情况,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提出妥善处理的措施和预案。
(十七) 加强联系点法院工作。以民行交叉案件一并审理试点工作为抓手,加强对联系点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确定部分联系点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为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积累经验,适时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性文件。
五、综合调研工作
(十八) 加强案例指导和审判信息沟通工作。继续编辑办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提高采编人员案例采集和编撰能力,不断提高选编案例的质量。注意指导案例的推广应用,发挥其对案件审理的示范、引导作用。继续做好《行政审判通讯》的编发工作,宣传最高法院最新司法动向和理念,推广各地司法改革最新经验。
(十九) 积极推荐“行政合同的理论与实务”和“行政诉讼类型化”纳入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并指导、配合中标单位开展好相关调研。
六、改善司法环境工作
(二十)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就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决定。要抓住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争取党委、人大出台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决定,推动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二十一) 积极争取参与法治评价过程。指导各级法院注意推动当地政府建立科学的法治评价体系,将诉讼中所反映的行政行为的合法率、协调和解率、生效裁判执行率、司法建议回复率、诉讼义务履行情况及非法干预情况等纳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法治考评体系;积极参与评价活动和过程,增强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中的话语权。同时也要防止不科学的评价机制给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十二) 全面推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在总结地方相关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和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成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推动这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十三) 积极开展司法审查白皮书及司法建议活动。各级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就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提出年度总结报告和意见建议,推动当地法治水平的提高,促进司法环境的改善。
七、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四) 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加强行政审判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树立公平公正、一心为民、刚正不阿、谦虚谨慎的良好形象。
(二十五) 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廉政建设机制,确保全国行政审判法官队伍清正廉洁。严格规范各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互动和沟通,防止可能出现的“权权交易”。
(二十六)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案件,尤其需要加强行政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具备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把握大局和政策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以及息诉止争的能力。继续与法官学院密切合作,加大行政审判法官的培训力度,培养和造就一批法学功底深厚、司法业务纯熟、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行政审判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