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2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5月,墨西哥对其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时作出的声明进行了修改并指定了接收请求的中央机关。
现通知如下:
一、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二条,墨西哥指定Directorate -General for Legal Affair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为该国的中央机关,负责根据该公约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接收来自其它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转递。
二、 我国法院委托墨西哥主管当局向在该国的法人和非中国籍公民送达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应当附有西班牙文译文。
三、 经我院授权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直接对外发出请求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墨西哥中央机关提出或转递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请求时,应当用西班牙文填写该公约所附的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等格式函的空白栏目。
四、 当墨西哥司法助理人员或法律主管人员参与送达,或按照请求方要求采取的特定方法送达时,墨西哥要求申请者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五、 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等格式函的西班牙文文本及墨西哥声明的详细信息请查阅以下网址www. hcch. net。
六、 墨西哥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其境内进行送达,其中包括反对通过邮寄途径向其境内直接送交司法文书。
特此通知。
二O-二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墨西哥对其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作出的声明进行修改并指定中央机关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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