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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汪治平等53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0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1〕306号

施行日期2011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近年来,全国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广大法官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司法能力不断增强,执法办案水平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审判人才。他们是广大法官的优秀代表和中坚力量,代表了当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水平,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风采。

为深入贯彻中央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精神,落实《全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发挥高层次审判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审办法》,经严格评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汪治平等53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希望这些同志珍惜荣誉,继续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体法院干警要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为榜样,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要更加牢固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强化群众观点,提高为民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作用,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大队伍建设工作力度,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

汪治平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薛淑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苗有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陆建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韩延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付金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贾 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李广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聂洪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北京市

何 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林子英 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天津市

钱海玲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原晓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

马卫国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

赵 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内蒙古自治区

王旭军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辽宁省

杨佩正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上海市

吴偕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惠珍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江苏省

李后龙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剑祥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茅仲华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

梁 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章恒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徐建新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

任 寰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

叶炳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许俊强 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

郭 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胡淑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

孟祥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

张爱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贵龙 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王韶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

张忠斌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群星 武汉海事法院

湖南省

李 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宇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广东省

王在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胡志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程春华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杜 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新调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

熊大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重庆市

黄明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小林 荣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谢商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 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刘 楠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

康宝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

茹作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蒋新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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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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