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1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1〕民四他字第62号
施行日期2011年12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1]民四他字第62号 2011年12月14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1]275号镶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省鹰台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的内容,虽然涉案执行标的六层酒店房产属于国有资产,但是对该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的执行不能问题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在涉案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涉案执行标的六层酒店房产的管理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合理的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涉案仲裁裁决第一项应否执行作出相应的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