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3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关链接: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拍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