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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1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6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11〕79号

施行日期2011年06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79号 2011年6月14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青刑终字第62号《关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创造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作为依法减刑的条件予以考虑,但不能作为追诉漏罪的法定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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