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执明传〔2011〕21号
施行日期2011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局:
为确保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顺利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7日下发《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中加强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1]155号),要求各省(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拟授予的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将备案内容、程序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需将活动开展、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以及《拟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备案表》报送备案,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对备案材料作形式审查,及时反馈审核答复意见。
各地务必坚持从严求实原则,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考核验收不得降低标准,第一年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省(市、区)参加创建活动法院的50%。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监督指导,初步定于今年第三季度对被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的法院进行抽查。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