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8〕2号
公布日期:2018.12.28
施行日期:2018.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超链接:(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8]2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