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3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明传〔2011〕155号
施行日期2011年03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2010年度创建活动已经进入申报、考核验收阶段,各地认真组织,努力争先,创建活动总体上呈现良好态势。但是,近期发现各地在具体做法上存在差异。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各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拟授予的年度“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后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各地务必坚持从严求实原则,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考核验收,不得降低标准,更不能弄虚作假。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被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的法院不定期进行抽查。
(以下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