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 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引用修正前的 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修正后的 国家赔偿法,一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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