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今年是新一轮禁毒斗争的深入推进之年。为做好今年人民法院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16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声势。最高人民法院也于4月公布了5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介绍去年以来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了4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原则立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再次公布4起近期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一、被告人陈卫东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8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卫东与刘卫忠驾车至广东省汕头市,被告人王农力送陈卫东至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得毒品后返回汕头。后陈卫东、刘卫忠驾车将毒品运回上海贩卖。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陈卫东租用的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处别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 717.16克、氯胺酮11.22克、咖啡因3.15克、大麻0.64克、尼美西泮0.18克。
同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卫东与刘卫忠再次驾车至汕头市,被告人王农力将二人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卫东购得毒品后,与刘卫忠、王农力携带毒品驾车返沪进行贩卖。
同月20日,被告人陈卫东指使被告人刘卫忠、王农力携带毒资款一百万元至陆丰市甲子镇交给毒贩。刘卫忠购得毒品后携带毒品返沪,并按照陈卫东的要求,将毒品送至陈的女友赵雪敏住处。赵雪敏受陈卫东指使,将其中近300克甲基苯丙胺售出。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赵雪敏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987.97克。
同月22日,被告人陈卫东乘飞机至汕头市,被告人王农力开车将陈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卫东购得毒品后,与王农力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返沪。24日中午,公安人员在沪杭高速公路上将陈卫东、王农力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 545.8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卫东、王农力、刘卫忠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雪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卫东、王农力、刘卫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卫东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农力、刘卫忠积极参与毒品犯罪,亦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雪敏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刘卫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卫东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王农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刘卫忠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赵雪敏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马重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8年7月下旬,被告人马重阳在陕西省西安市给被告人李亮50克毒品让其贩卖,李亮将毒品带回渭南市贩卖未果。同年8月18日,马重阳让李亮将该50克毒品带回西安市,马将毒品交给黄建民,黄将毒品部分吸食,部分出售。
同月19日,被告人马重阳在西安市购得500克毒品,次日将毒品卖给黄建民。黄将部分所购毒品出售,部分藏于住处。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黄建民住所将黄和前来购毒的林某等人抓获,并在该住所内和林的身上查获咖啡因19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83.9克。
同月20日晚,被告人马重阳伙同被告人李亮驾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24日18时许,马重阳在成都市以23万元购得21包毒品。次日13时许,马重阳和李亮在返回西安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包,净重97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1包,净重8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重阳、李亮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建民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重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重阳曾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黄建民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重阳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黄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被告人黄宪敏等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黄宪敏自2007年11月开始在浙江省温州市区贩卖K粉等毒品,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为其送毒品、收款。
2008年4月,被告人李群辉向黄宪敏求购5千克K粉,黄宪敏即与被告人周浩联系。黄宪敏、李群辉、童军祥到温州市一宾馆房间与周浩会面,黄宪敏让童军祥试吸K粉确认质量后,向周浩购买6千克K粉。后黄宪敏将其中部分K粉交给李群辉。李群辉事后认为该批K粉质量较差,将K粉存放在黄宪敏处,请黄宪敏代为加工、出售。
同年5月初,被告人李群辉再次打电话向被告人黄宪敏求购2千克高质量的K粉,黄宪敏又向被告人周浩求购。5月3日,周浩在黄宪敏的租住处将2千克K粉卖给黄宪敏,黄宪敏与赵国静将其中1千克K粉卖给李群辉。次日下午,公安人员抓获黄宪敏、赵国静,缴获黄宪敏随身携带的冰毒2.19克、麻古0.64克和赵国静随身携带的K粉5.34克、大麻花2.88克,并在黄的租住处查获K粉7 068.84克、冰毒406.2克、摇头丸220.4克、麻古565.69克、大麻花763克、大麻籽12.99克等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宪敏、周浩、李群辉、童军祥、赵国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宪敏贩卖毒品数量大、种类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浩、李群辉贩卖毒品数量大,亦应依法惩处。鉴于李群辉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童军祥、赵国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宪敏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周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群辉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童军祥、赵国静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被告人关辉等人贩卖毒品案
2004年夏,被告人关辉在黑龙江省黑河市购买摇头丸约241.5克(700粒)。
同年8月,被告人关辉指使被告人张少平到广东省珠海市从“阿贵”(在逃)处购买摇头丸约34.5克(100粒)、K粉约113.2克。张少平将毒品藏在月饼盒内邮寄给关辉的女友陈琦,由陈琦转交给关辉。2004至2005年间,关辉还从“阿贵”处分4次购买摇头丸共约138克(400粒)。“阿贵”将摇头丸藏在微波炉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给关辉。
2006年9月,被告人关辉与被告人曾宪民约定向曾宪民购买毒品。同月末,曾宪民在黑河市爱辉区陈琦的住处交给关辉冰毒约200克、麻古约145克(1 000粒)。
2005年,被告人关辉与被告人李菲约定向李菲购买毒品,李菲又向广州市的“春哥”(在逃)订购毒品。“春哥”将毒品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关辉安排被告人张少平等人将毒品取回。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关辉向李菲汇款共80余万元,购买冰毒约2 250克、摇头丸约1 035克(3 000粒)、麻古约174克(1 200粒)。2006年10月初,关辉多次同李菲联系购买1 000克冰毒。李菲向广州市的“阿宇”(在逃)订购冰毒。 “阿宇”将1 000克冰毒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同月24日,张少平按照关辉的指使到黑河市建波配货站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冰毒995克。
综上,被告人关辉共购买冰毒约3 445克、摇头丸约1 449克(4 200粒)、麻古约319克(2 200粒)、K粉约113.2克。关辉将所购毒品藏在被告人张少平、陈琦等人家中,伙同张少平、陈琦分装毒品,指使张少平等人取送毒品,将毒品加价出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辉、张少平、李菲、曾宪民、陈琦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辉、张少平、李菲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关辉出资购买毒品,组织、指挥多人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少平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关辉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少平、李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曾宪民、陈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年。
上述4起案件中被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的罪犯陈卫东、马重阳、黄宪敏、关辉日前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