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0〕150号
公布日期:2000.12.14
施行日期:2000.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