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残联函〔2007〕129号
公布日期:2007.07.10
施行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团体规定
超链接:(2007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残联函[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有智力残疾人被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等问题,也有农民工和未成年人被故意伤害致残的问题,严重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残联的基本职责。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是否存在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况,要及时掌握。一旦发现有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问题,要坚决维护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一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残联。二要积极帮助受侵害残疾人追讨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康复等工作。三要帮助他们与家人取得联系,帮助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于暂时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的智力残疾人,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和救助工作,防止智力残疾人流浪街头。
二、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智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维护智力残人的劳动权益和其他权益。加强对智力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大力发展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积极组织和扶持农村智力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确保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预防和减少智力残疾人流浪现象。对流浪街头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和救助工作。积极发挥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作用,及时了解智力残疾人的情况,发现异
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