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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当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代开假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并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破坏党风廉政建设,恶化社会治安环境。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2008年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一年多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发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大批发票犯罪分子。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案量居高不下,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重点地区和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对发票犯罪案件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惩处。为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维护税收管理秩序,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

一、 被告人刘正燕等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间,被告人刘正燕向他人购买了6万余张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并通过互联网,以每份人民币0.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杰桦出售了300份。李杰桦又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南玉虎出售航空电子机票查询系统、航空电子机票行程单打印系统以及上述从刘正燕处购得的300份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2009年4月18日,南玉虎在向他人出售从李杰桦处购买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根据南玉虎的交代,公安人员将李杰桦、刘正燕分别抓获,并在刘正燕的住处查获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65324份。

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正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杰桦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南玉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正燕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刘正燕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 被告人张丽等四人非法制造发票案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张丽在界首市颍南办事处贾庄村等地租用民房,雇佣被告人李树坤、代灵、刘爱丽等人非法印刷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以及浙江省宁波市等地的服务行业定额发票。2009年5月29日,公安人员对张丽等人非法制造发票的窝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成品假发票13500份、半成品假发票137254份及印刷假发票的设备一批。

界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树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代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爱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丽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丽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 被告人曹家庆等十一人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家庆曾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曹家庆纠集被告人董月华、曹灿付、曹田田等人,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于寨镇一出租房内伪造上海市工商限额统一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发票等各类发票,并将伪造的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白小红等人,获利人民币16万元。白小红从曹家庆处购买了伪造的发票后,又向被告人石兰花、叶福英、石建平、李锡华、董柳寿、董生勇等人出售牟利。2008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白小红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819652份,在被告人石兰花、叶福英、石建平、李锡华、董柳寿、董生勇处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伪造发票共计190698份。

南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家庆、董月华、曹灿付、曹田田等人六年九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小红、石兰花、叶福英、石建平、李锡华、董柳寿、董生勇等人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曹家庆等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曹家庆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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