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 人民调解法)已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统一正确适用 人民调解法,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 人民调解法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完善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机制。 人民调解法的公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正确地贯彻好 人民调解法。
二、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 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 人民调解法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要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习好、领会好立法精神,为贯彻实施 人民调解法打下良好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方式和载体,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把培训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重点提高审判和执行各种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处理实际问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在培训中,要逐条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各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 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强与人民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执行。要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以案释法,并注意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 人民调解法及其重要意义,教育公民增强法治意识、调解意识,自觉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做好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
四、 在贯彻实施 人民调解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要认真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将适时起草适用 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贯彻实施 人民调解法的指导。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