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震慑不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一、 被告人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亚南原系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诈骗罪、脱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1999年被假释。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在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西、江苏、北京等7省市116县区,以万物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49786人(次)签订《联合种植养殖合同书》,非法集资人民币9.73亿余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唐亚南等人用于个人购车、购置房产、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及业务提成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3.33亿余元无法归还,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亚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唐亚南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唐亚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亏损状况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唐亚南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系主犯,并系累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唐亚南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 被告人孙小明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孙小明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杭州之江度假区发明售寄行、杭州长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塘分公司等需要资金为由,并虚构投资拍电视剧需要资金等事实,在杭州市先后骗取刘大龙等28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466万元,所得款项除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款利息外,大部分被孙小明用于赌博、还债、高利放贷及挥霍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1299万余元无法归还。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小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明服判,未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孙小明的上述判决。
三、 被告人吕伟强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吕伟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等地非法集资人民币2.6亿余元,所得款项除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吕伟强用于在澳门赌博、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038万余元无法归还。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吕伟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吕伟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吕伟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 被告人张元蕾集资诈骗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张元蕾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胡卫东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5万余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余元无法归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元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元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元蕾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