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公布日期:2000.04.30
施行日期:2000.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4月30日 高检发法字〔200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