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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5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5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罚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对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势头,实现我国禁毒形势的持续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受境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禁毒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努力实现我国禁毒形势的持续好转,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在政策把握上,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同时,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依法适用刑罚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原则立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5起已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一、 被告人朴哲成、栾海涛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朴哲成在吉林省龙井市先后6次从宋哲(在逃)处购买冰毒共约15000克,运至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卖给被告人栾海涛。2008年1月28日,朴哲成再次从宋哲处购买冰毒3930克,欲运往青岛卖给栾海涛。2月2日。朴哲成将冰毒藏入苹果箱放在自己的别克商务车内,与其雇佣的司机金昌范(另案处理)轮流驾车运至烟台市,而后又让金昌范单独驾车运往青岛市。当车行至济青高速公路青岛收费口时,公安人员将金昌范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冰毒393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朴哲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栾海涛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朴哲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栾海涛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鉴于其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朴哲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栾海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 被告人李明德运输毒品案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明德和李明生(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从云南省瑞丽市接取毒品后欲运往云南省盈江县。当日7时许,李明德等人驾车途经云南省陇川县境内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座位后面的编织袋中查获海洛因18990.5克、鸦片376.7克、甲基苯丙胺175.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德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明德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明德判处并核准死刑。

三、 被告人张炳来、王成永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成永到广东省惠来县,先后三次通过被告人吴文松以每克380元或37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炳来购买海洛因共计350克,运回福建省泉州市贩卖。

同年12月初,被告人王成永将其买卖毒品渠道介绍给被告人王开渠,王开渠支付给王成永介绍费10500元。同月16日,王成永带王开渠到广东省惠来县。通过被告人吴文松以每克37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炳来购买海洛因200克。同月20日,王成永、王开渠又通过吴文松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分别向张炳来购买海洛因100克和200克,由王开渠运到泉州市,二人各自进行贩卖。同月24日,王开渠通过吴文松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向张炳来购买海洛因202克、以每片80元的价格购买20片“蓝精灵”。次日1时30分许,王开渠在福建省晋江市长途汽车站被抓获,毒品被当场查获。同月29日,公安机关在王开渠的配合下抓获吴文松。后在吴文松的配合下抓获张炳来,从张炳来驾驶的汽车中查获海洛因63克。

综上,被告人张炳来贩卖海洛因1115余克;王成永贩卖、运输海洛因850余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炳来、吴文松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成永、王开渠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炳来、吴文松贩卖毒品,王成永、王开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均应依法惩处。王成永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王开渠、吴文松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炳来、王成永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吴文松、王开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 被告人林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林兴先后三次跟随被告人蒙和裕到广东省茂名市购买海洛因共计138克,由林兴带回海南省海口市交给蒙和裕进行贩卖。

2007年2月20日和3月9日,被告人林兴先后两次到茂名市。购得海洛因共计80克带回海口市;同年3月初,林兴在海口市购得海洛因25克。林兴直接或让其女友被告人李小雪将其中96克海洛因分数次予以出售,其余9克海洛因由林兴与李小雪共同吸食。

2007年3月下旬,被告人林兴在海口市向他人购得10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蒙和裕。

2007年4月8日,被告人林兴到茂名市购买毒品,被告人李小雪根据林兴的吩咐将4.4万元汇入林兴指定的账户。同月11日,林兴购得一块海洛因,藏于一个米袋内,通过长途客车托运方式运往海口市,林兴随该车返回。途中,林兴打电话让李小雪联系客车司机取货。次日凌晨,李小雪从客车上取得该米袋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海洛因一块,净重33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茂名市购买海洛因运回海口市贩卖,或在海口市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还多次帮他人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和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小雪参与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兴贩卖、运输海洛因574.3克,数量大,且在与李小雪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蒙和裕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李小雪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兴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蒙和裕、李小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五、 被告人李正、马莫成美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正的妻子拉马么力火与阿尔莫子作(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尔莫子作联系货源,拉马么力火邀约俄地拉沙、李由(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正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四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由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正驾车同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正加速逃跑,中途让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

2007年,被告人李正与被告人马莫成美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三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三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莫成美携带装有海洛因的旅行包,乘坐长途汽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在昆明市办理了托运至西昌市的手续。同年10月2日,马莫成美到西昌市提货时被抓获,李正、则日土亦在孟连县被抓获。次日,在马莫成美的指认下,公安人员从其托运的编织袋内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721.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马莫成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正贩卖、运输海洛因2107.5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且负案在逃期间继续实施毒品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马莫成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亦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正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马莫成美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5起案件中被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的罪犯朴哲成、李明德、张炳来、王成永、林兴、李正日前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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