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法字[2000]17号
【发布日期】2000.10.8
【实施日期】2000.1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超链接:(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京检字法〔2000〕1号)收悉。经我院函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中编办答复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据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