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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13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法字[2000]17号

【发布日期】2000.10.8 

【实施日期】2000.10.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超链接:(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京检字法〔2000〕1号)收悉。经我院函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中编办答复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据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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