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