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4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尊敬的韩启德副委员长,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和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聘任仪式”,共商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计,意义重大。刚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德咏同志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马国馨等11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决定》,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完善多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聘任,为双方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奠定了良好开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刚刚接受聘任的首批特邀专家表示热烈的祝贺并致以诚挚的敬意!
开展科学技术咨询工作是确保知识产权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科技问题日益复杂和广泛。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必须在查明科学技术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由于法官大多不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不熟悉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为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科学技术支持,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开展科学技术咨询工作也是增强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因为科学技术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威望,大家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助于当事人客观、全面地认识案件事实,自觉接受裁判结果,从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今天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至少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宏观政策咨询。科学技术专家处于科技创新第一线,作为各自学科领域的领先者,既能准确把握科技发展脉搏,也深刻了解科技创新的司法需求。由这些专家来把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二是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科技专业问题提供智力支持。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技术事实的认定,法官不仅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查明涉案专业技术事实,更需要借助科学技术专家来理解相关科学技术原理和技术争议。科学技术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可以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独立的专业判断。三是为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沟通斡旋帮助。科学技术专家不仅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而且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通过邀请专家参与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次受聘的专家全部是“两院”院士,有的还担任重要领导职务,既有深厚的理论水平,又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动向,在国内外具有崇高的学术威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相信各位专家一定能够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与专家们建立经常、紧密的工作联系,利用多种途径,定期沟通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做好服务工作,为各位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做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科学技术咨询工作,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希望各位专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职位优势,深入思考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共同推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