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案例1
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俊良,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林海长,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傅进孝,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农民。
200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林俊良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人民币29 690.14元。
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海长伙同被告人傅进孝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合作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并单独开设了一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52 435.5元。此外,2008年8月底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45 044元。
被告人傅进孝与被告人林海长合作开设的两个色情网站中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其主要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色情网站内容,非法牟利58 050.31元。此外,傅进孝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中带有色情内容,仍然介绍他人向林海长购买该程序,收取了介绍费2 9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俊良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非法牟利人民币29 690.14元。被告人林海长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并出售了带有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共非法牟利人民币97 479.5元。被告人傅进孝共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共非法牟利人民币60 950.31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通过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其中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林海长、傅进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林海长还通过出售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牟利,林俊良、傅进孝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林海长的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林海长和傅进孝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配合,各得非法利益,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俊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林海长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傅进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2
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明,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2008年9月,被告人唐小明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WAP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该程序内添加了95部淫秽色情小说等内容。后唐小明通过网络联系,以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程序出售给位于浙江省金华地区的施凯源、金春晨、缪丹杰、郑波、王俊、郑方华、蒋峥、胡洋洋、曹雪嘉、盛南寅、薛佳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25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带淫秽内容的手机网站程序,出售给他人用于开设色情淫秽网站,其行为已构成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案例3
罗刚、杨韬、丁怡、袁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刚,男,土家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
被告人杨韬,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产品经理。
被告人丁怡,女,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产品编辑。
被告人袁毅,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产品编辑。
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WAP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9日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82 973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罗刚、杨韬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授意并指使下属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怡、袁毅积极参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对被告人罗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丁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4
陈光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光明,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农民。2007年4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9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70号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修立新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35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559个。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5
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勇,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教师。
被告人杨勇从2008年7月开始在网上推销广告获取广告收入。同年11月30日,杨勇利用互联网架设的手机WAP,注册了两个域名,并以每年250元的租金租用了美国的两个服务器空间,后通过复制淫秽WAP网站上的源代码修改成自己的网站,再传到租用的空间上。2009年2月,杨勇在前述网站上设立“社区”、“图片导航”、“视频导航”、“帝国合作站点”、“小说导航”等版块,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杨勇在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还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通过使用淫秽诱导性词语作为标识吸引浏览者点击的方式链接在自己所建的网站上,广告营运商根据广告点击数支付给杨勇广告费2 000余元。经勘验,截止2009年6月3日18时15分,杨勇建立的其中一个网站上有淫秽电影275条,淫秽图片2 619张。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在其所建网站上链接大量淫秽电子信息,并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中传播,加入广告联盟后,将广告信息以淫秽诱导性词语为标识的方式链接在同一网站上,其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增加广告点击量,从而实现牟利,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在网站上链接的淫秽电影、图片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6
骆良衍、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良衍,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骆立顶,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无业。
2008年6、7月,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WAP淫秽色情网站。2008年8月起,骆良衍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色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通过UBB码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二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骆良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骆立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