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10〕35号
施行日期2010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研[2010]35号 2010年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2010]1号《关于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担任仲裁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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