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民四他字第23号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0年1月15日 [2006]民四他字第2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6]181号《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金融制度,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确定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以存款利率为宜;当金融机构债权人主张利息损失且需要以外币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示
(2006年6月20日 沪高法[2006]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以往凡遇需支持当事人利息损失主张时,均认为当事人的资金需从商业资金市场获得。所以,判决支持当事人利息损失主张,利率都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动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贷款利率。因此,若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中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利息计算的利率标准,则在当事人诉请币种为外币的情况下,已缺乏相应的利率标准。若采用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方式,则因存款利率相应偏低,以其为计息方式不利于弥补受损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故判决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缺乏公正性。其次,外币存款利率按金额大小实行不同的利率政策。外币存款利率中的小额存款 (指300万美元以下)利率由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行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大额存款(指3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以上)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外币存款利率也缺乏被普遍接受的参照基数。因此,判决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也缺乏可操作性。
为解决涉外民商事判决中如何确定外币贷款利率的问题,我们分别赴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并组织上述金融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研讨,了解有关情况。
据了解,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中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即Libor作为外币贷款的基础利率,在此基础利率上加一定的百分点形成外币贷款利率,所增加的上浮比例,在实践中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上浮比例的范围。另据了解,我国各商业银行除以Libor作为外币贷款的基础利率外,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数值为基数确定外币贷款利率的方式。
关于Libor。首先,Libor分为不同期限的七日Libor、一个月Libor、三个月Libor、六个月Libor等不同的利率。其次,Libor涉及币种广泛,美元、英镑、加拿大元、欧元、日元、澳元、瑞士法郎及丹麦克朗等主要币种均有 Libor可供查询。再次,具体的Libor数值可从路透(Reuter)咨询提供平台获取。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与我国的金融制度的发展相联系和适应,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和商业银行确定外币贷款利率实务操作背景下,以Libor为确定外币贷款基础利率成为必须。
为此,我们认为确定外币贷款利率有三个要素:明确的日期;明确的Libor种类;加上一定的上浮。
1.明确的日期,应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以哪一天的Lihor为准。如: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履行日、起诉日或支付日等。
2.明确的Libor种类,应根据已明确的日期,联系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这一日的Libor种类。如:这日的Libor种类是三个月Libor,还是六个月Li-bor等。
3.一定的上浮。Libor单独不可能构成外币贷款利率,它必须有上浮。由于这上浮没有确定的数值,各商业银行为竞争对上浮的范围也作保密。但我们从几家商业银行传给我们的信息看,该上浮一般在1.5%~2%左右或以下。
对上浮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我们希望在下列两种方式里选择确定:1.确定一个固定的上浮数值。我们认为确定1.5%或2%较为恰当。此种上浮确定方式操作简单,易于掌握,也能适应较长期的审判需要。2.上浮可根据案件的事实,由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违约的恶性程度等因素,自行在0~2%范围内确定。我们认为此种上浮确定方式与我国金融政策和制度相一致,也利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但不利于在我国某一地区乃至全国对同一问题的统一执法标准的把握。
综上,我们认为外币贷款利率的构成如下:
1.日期+Libor种类+1.5%(或2%)。
2.日期+Libor种类+法官确定的上浮(0~2%)。
我们意见是采用第一种外币贷款利率的构成法。
以上意见妥否,请最高人民法院复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