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0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民四他字第30号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0年1月15日 [2006]民四他字第3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6]183号《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人民币兑主要外币汇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是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人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因此,2006年1月4日之前人民币兑主要外币的汇率(中间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确定;2006年1月4日之后人民币兑主要外币的中间价按中国人民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确定,其他外汇则以其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套算。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人民币兑主要外币汇率的请示
(2006年6月12日 沪高法[2006]18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发现,需要在判决中确定人民币兑换外币汇率的案件日趋增多。原我市法院乃至全国法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为据,但之后这种做法有了改变。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分别赴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相关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并组织上述金融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研讨,了解有关情况。
据了解,2006年1月4日前人民币兑外币的中间价继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兑外币的中间价即外汇牌价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自 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并将全部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该公告公布后,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保持不变,即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买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另据了解,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外的其他外币汇率中间价也可通过套算确定,其他外币兑美元汇率可通过路透(Reuter)等咨询平台获得。
由此可见,中间价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为基础,结合其他指标综合确定的。买入价、卖出价则由各银行根据各自情况以中间价为基准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因此,中间价的确定较买入价、卖出价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其次,同一天内,中间价为确定不变的数值,买入价、卖出价则因银行的不同、银行与客户交易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因此,中间价较买入价、卖出价更具有固定性。
依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中以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中间价确定人民币兑外币汇率较为合理,并以实际需要日中间价确定具体汇率。2006年1月4日前人民币兑主要外币的中间价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确定。2006年1月4日后的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主要外币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之外的其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先通过路透(Reuter)咨询平台获得该外币与美元的汇率,再联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进行折算确定该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以上意见妥否,请最高人民法院复示。